简述: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指出,优先支持城市配送车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指出,优先支持城市配送车辆清洁化、标准化成效明显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围绕购置、运营、回收利用、充电或加气加氢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先保障路权等方面,建立有效的资金和政策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有关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在总结第一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经验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是支撑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防治大气污染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破解城市配送“三难”问题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第二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评选将以城市为组织主体,按照客观公正、好中选优、突出重点、多方协同、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全面落实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任务部署为主题,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服务体系为导向,以进一步完善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加大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力度、创新运输组织模式、优化城市配送通行政策、加强信息交互共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以推动节能减排、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统筹项目布局,加强量化考核,严格遴选把关,强化跟踪指导,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质量发展提供典型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区位条件。优先支持《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定的国家骨干联运枢纽(城市)、区域重点联运枢纽(城市),以及《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确定的陆港型、港口型、空港型、生产服务型和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
2.物流基础。物流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信息化水平较高,物流需求旺盛,城市配送、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潜力大。
3.政策环境。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推动城市物流配送发展、新能源配送车辆便利通行等方面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二)优先支持方向。
1.服务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能够较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覆盖运输结构调整重点区域,推动城市群、都市圈货运配送统筹布局、一体化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鼓励城市联合申报。
2.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成效显著。优先支持城市配送车辆清洁化、标准化成效明显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围绕购置、运营、回收利用、充电或加气加氢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先保障路权等方面,建立有效的资金和政策保障机制。
3.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推广。优先支持开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以及干线多式联运与甩挂运输、两端共同配送等先进组织模式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企业整合配送资源、共享信息数据。
4.城市便利通行政策科学有效。优先支持健全完善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解决“通行难”,完善城市配送节点网络,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区域、配送时间;着力解决“停靠难”,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出租车停靠站,探索设置城市公共临时停车位或临时停车港湾;着力解决“装卸难”,鼓励城市规划专用卸货场地,推动设施共享共用。
三、申报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9年9-10月)。
1.城市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区、市)各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附件2确定的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结合本城市发展特点,认真组织编写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省级公安、商务部门。